(2015)新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子涵与张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张子涵,女,2008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正莫镇正莫村。被执行人张磊,男,1985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正莫镇岸城村。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子涵与被执行人张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磊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少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