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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5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与游顺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078号原告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委托代理人郭谷良。被告游顺仁。委托代理人杨岳平。本院在审理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诉游顺仁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本院允许中途退出法庭。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未经本院允许中途退出法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