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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监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西部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长江卷闸门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西部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长江卷闸门厂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监字第0018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西部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唐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光,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幸,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长江卷闸门厂,住所地巴南区花溪镇其龙村*组。负责人:陈德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文俊,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重庆西部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长江卷闸门厂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4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