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吉海与秦孝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海,秦孝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903号原告李吉海,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被告秦孝斋,男,39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海与被告秦孝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吉海负担。审判员 吴洪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