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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伟洪与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洪,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95号原告:吴伟洪,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陈书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人代表:许美琼。委托代理人:陈小令,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明烨,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人代表:陆兆禧。委托代理人:王永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常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洪诉被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吴伟洪负担。审 判 长  李紫晖人民陪审员  毕燕燕人民陪审员  黄承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羡明马海欣马海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