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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3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兴华与李长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华,李长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378号原告刘兴华,男,1954年7月30日生。被告李长寿,男,1953年7月15日生。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原告刘兴华诉被告李长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兴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华撤回对被告李长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原告刘兴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