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文志与刘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志,刘玉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李文志。被告刘玉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志诉被告刘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文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 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符晓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