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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文志与刘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志,刘玉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李文志。被告刘玉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志诉被告刘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文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 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符晓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