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阙新华与郑子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669号原告阙新华,男。被告郑子其,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万都,职务总经理。原告阙新华与被告郑子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阙新华应在2015年9月9日前预交诉讼费,但阙新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阙新华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王晓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陈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