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大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邓恩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邓恩杰,袁昌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581号原告杨大奎,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涛,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西路15号1-5、5-9、5-10,注册号500221300006005。代表人许大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邓恩杰,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昌梅,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邓恩杰、袁昌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大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大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杨大奎负担。审判员 吴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