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国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爱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生,男。2011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生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琳琳出庭支持公诉。张国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国生窜至牡丹江市东安区XX网吧,趁被害人栾某某不备,将其拎包内XX牌手机一部(价值600元)及钱包盗走,钱包内装有现金1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作案后,手机被变卖得款450元连同被盗款项被张国生挥霍,钱包被张国生丢弃。2.2015年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张国生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XX网吧,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其衣兜内的钱包、学生证盗走,钱包内装有现金400元,学生证内装有现金100元及身份证。作案后,被盗款项被张国生挥霍,被盗物品被张国生丢弃。3.2015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国生窜至牡丹江市东安区XX网吧,趁被害人郝某某不备,将其衣兜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装现金20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作案后,被盗款项被张国生挥霍,被盗物品被张国生丢弃。4.2015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张国生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XX网吧,趁被害人董某某不备,将其衣兜内的XX型手机一部(含原厂电池一块,价值1100元)盗走。作案后,手机被张国生变卖得款500元后挥霍。5.2015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张国生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XX网吧,趁被害人邵某不备,将其XX型手机一部(32GB,含原厂电池一块,价值1000元)盗走。作案后,手机被张国生变卖得款100元后挥霍。6.2015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张国生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XX网吧,趁该网吧网管不备,将电脑桌上的电脑显示器和主机箱两套(价值3600元)盗走。作案后,被盗物品被张国生变卖得款1700元后挥霍。7.2015年5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张国生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XX网吧,趁被害人肖某某不备,将其衣兜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装现金17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作案后,被盗款项被张国生挥霍,被盗物品被张国生丢弃。经侦查,被告人张国生于2015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综上,被告人张国生共实施盗窃犯罪七起,盗窃总价值10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邵某、石某某、郝某某、肖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栾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曲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张国生的户籍证明、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生无视国法,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国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国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张国生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张国生未返赃,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