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徐生光与董建红、赵晓颖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生光,董建红,赵晓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61号原告徐生光。被告董建红。委托代理人董建平。委托代理人董建明。被告赵晓颖。原告徐生光诉被告董建红、赵晓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生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生光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陈 建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人民陪审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