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573号原告魏某某,女,1963年8月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以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胡坤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黄琴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