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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573号原告魏某某,女,1963年8月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以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胡坤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黄琴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