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台民终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大及与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大及,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大及。委托代理人:孙寅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春。委托代理人:翁文新。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大及与被上诉人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黄大及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大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黄大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包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