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赵立成与谢民主、耿志文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立成,谢民主,耿志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7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立成,住吉林省和龙市。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谢民主,住吉林省和龙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志文,住吉林省和龙市。再审申请人赵立成因与被申请人谢民主、耿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终字第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二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裁定驳回赵立成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赵立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