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扎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贾江与白云彬、李淑梅、王洪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江,白云彬,李淑梅,王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贾江,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白云彬,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李淑梅,女,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王洪伟,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兴城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贾江与被执行人白云彬、李淑梅、王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白云彬、李淑梅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扎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贾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姜凤祥代理审判员  贾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丁学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