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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执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亮,谢世香等与被执行人重庆欧霖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亮,甘秉群,谢世香,重庆欧霖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执字第01876号申请执行人谢亮,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甘秉群,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谢世香,女,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欧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万丰一村1幢1单元4-1,组织机构代码56788110-1。法定代表人赵碧清,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法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欧霖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1.4282万元。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雪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