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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丽中、郎爱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珠海市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余国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静,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丽中,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014。被告郎爱英,女,汉族,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042。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丽中、郎爱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华馥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