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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龙伟与中山市汇华购物中心、游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伟,中山市汇华购物中心,游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858号原告:龙伟,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公民身份号码×××0333。被告:中山市汇华购物中心,住所地中山市。经营者:游春华。被告:游春华,男,住广东省江门市,公民身份号码×××2511。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伟诉被告中山市汇华购物中心、游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伟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