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中心支行与李晓燕、曹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中心支行,李晓燕,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43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中心支行。负责人彭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韩万军,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晓燕。被执行人曹辉。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晓燕、曹辉之间的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5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因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