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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彦军与武安市载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军,武安市载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李彦军。被告武安市载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军诉被告武安市载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