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郭点省与涂斌卓、林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819号原告:郭点省,男,1960年11月02日出生。被告:涂斌卓,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被告:林爱玲,女,1976年12月09日出生。原告郭点省诉被告涂斌卓、林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玉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点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斌卓、林爱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点省起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涂斌卓、林爱玲偿还借款本金590000元,支付利息183600元,合计人民币773600元。庭审中,原告将利息数额变更为162068.9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590000元×2%×11个月(2013年12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129800元;590000元×1.86%÷30×99天(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28日)=36214.2元;590000元×1.78%÷30×71天(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24854.7元,合计190868.9元,扣除已付28800元,尚欠162068.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涂斌卓、林爱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被告涂斌卓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90000元,为此出具了2张借条,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28800元。后原告因向被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涂斌卓与被告林爱玲于2000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其庭审陈述和本院调取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郭点省与被告涂斌卓之间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涂斌卓作为债务人应当偿还借款。原告在庭审中将利息主张数额变更为162068.9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系发生在被告涂斌卓与林爱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涂斌卓、林爱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涂斌卓、林爱玲应偿还借款本金590000元,支付利息162068.9元,合计人民币752068.9元给原告郭点省,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付清。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玉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詹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