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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与陈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陈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536号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世英,男,汉族。被告陈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敏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