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卢挺与赵美定、张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挺,赵美定,张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68号原告:卢挺。委托代理人:江妙福,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美定。被告:张华玲。原告卢挺与被告赵美定、张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律师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赵美定与被告张华玲系夫妻。2014年8月29日,被告赵美定向原告卢挺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另,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美定、张华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卢挺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赵美定、张华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挺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50元,由被告赵美定、张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