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匡开军与六安市喜临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启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开军,六安市喜临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115-1号申请执行人:匡开军,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喜临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胡文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任启勇,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喜临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启勇银行账户存款7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