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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浩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刘振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550号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区西顺城街262号。法定代表人:冯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丽娜,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振浩,男,1969年9月17日生,住铁岭市银州区金山俊景14#1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浩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马辉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