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小明与被执行人陈天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小明,陈天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齐小明,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被执行人陈天绣,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齐小明与被执行人陈天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4)永清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小明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小明与被执行人陈天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机构及各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天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齐小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