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秋媚,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增勇,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娟,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杜江涛,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交),由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