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祥福、田兴珍与张承群、张承东、张承银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福,田兴珍,张承东,张承群,张承银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659号原告张祥福,男,194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田兴珍,女,194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承东,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张承群,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张承银,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福、田兴珍诉被告张承群、张承冬、张承银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祥福、田兴珍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祥福、田兴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福、田兴珍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