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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9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范久玲与杨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久玲,杨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9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久玲,女,1947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占廷(范久玲之夫),1944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璐(范久玲之女),1983年2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旭,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景春(杨旭之父),1949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邵凤琴(杨旭之母),1949年11月16日出生。上诉人范久玲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6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久玲表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久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久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范久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久玲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曙钊审判员  宋 光审判员  孙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毕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