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叶××诉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341号原告:叶××,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徐××,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判员 薛景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志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