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法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钟会清申请执行吴林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会清,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钟会清,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吴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林有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吴林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晓伟执行员  王富永执行员  魏景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