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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XX程与孙纯波、孙玺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XX程。被执行人孙纯波。被执行人孙玺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程与被执行人孙纯波、孙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欠款,剩余欠款因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城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光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