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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杨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757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5号16楼。负责人鞠宗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玲,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殷滤,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杨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元由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宋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陈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