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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詹向君与钱培湖、方袆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向君,钱培湖,方袆琛,周丰,徐莲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469号原告:詹向君。被告:钱培湖。被告:方袆琛。被告:周丰。被告:徐莲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向君与被告钱培湖、方祎琛、周丰、徐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培湖、方祎琛、周丰、徐莲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向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向君撤回对被告钱培湖、方祎琛、周丰、徐莲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詹向君负担。审 判 长  方雪林人民陪审员  赵建宏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