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詹向君与钱培湖、方袆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向君,钱培湖,方袆琛,周丰,徐莲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469号原告:詹向君。被告:钱培湖。被告:方袆琛。被告:周丰。被告:徐莲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向君与被告钱培湖、方祎琛、周丰、徐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培湖、方祎琛、周丰、徐莲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向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向君撤回对被告钱培湖、方祎琛、周丰、徐莲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詹向君负担。审 判 长 方雪林人民陪审员 赵建宏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