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沙元方、兰州方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兰州方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443号原告兰州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兰州方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沙某某,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方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红审 判 员 陈 晖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鑫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