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曹健与被告秦景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健,秦景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57号原告曹健,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永城市。被告秦景昌,男,汉族,59岁,住商丘市神火大道。原告曹健与被告秦景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健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健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曹健承担。审 判 长 郭洪山审 判 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