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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许克荣与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克荣,孙云,周海燕,倪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769号原告:许克荣,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孙云,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周海燕,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倪玉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克荣诉被告孙云、周海燕、倪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克荣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云、倪玉龙在安徽悦健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份额并对倪玉龙所有“大众途观”牌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克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云、倪玉龙在安徽悦健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份额24万元,同时查封被告倪玉龙所有“大众途观”牌轿车一辆;二、查封原告许克荣提供的担保财产陈朝辉所有的“别克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传  广代理审判员 夏    远人民陪审员 汪  德  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蓝迪(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