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燕明、闫韦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明,闫韦东,王方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开执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王燕明,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韦东,男,1983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方福,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东开执字第121-5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王方福在山东东营×××支行的工资收入2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方福在山东东营×××支行的工资收入200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