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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峥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峥,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2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7日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第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峥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小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峥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如下:2014年12月初一晚凌晨2、3点,被告人钟峥在内江市市中区团结街26号,采取爬外墙上楼及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邓某某价值850元的三星R429-DS02型笔记本电脑1台和BOSS50ml香水1瓶。经鉴定,被告人钟峥案发时患精神活性物质(冰毒)所致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钟峥到公安机关自首。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钟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峥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峥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2、3点钟,被告人钟峥窜至内江市市中区团结街26号,采取爬外墙上楼及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邓某某价值850元的三星R429-DS02型笔记本电脑1台和BOSS50ml香水1瓶。经鉴定,被告人钟峥案发时患精神活性物质(冰毒)所致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钟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峥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钟峥的供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程序性文书、扣押物品清单、挡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鉴定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钟峥的刑期应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亚君人民陪审员  吴淑君人民陪审员  黄维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馨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