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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俊杰与程静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杰,程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81号原告王俊杰。被告程静丽。原告王俊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程静丽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程静丽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原告王俊杰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程静丽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程静丽名下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的房产(房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担保人王士峰、梁雪华共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的房产(房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守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民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