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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631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京俐,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原告曾于2014年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龙龙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于2015年3月19日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而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又起诉离婚诉来本院,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新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