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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凡一与哈尔滨富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凡一,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刘凡一,1962年4月18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晶,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道街19号。法定代表人战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铁,该单位办公室主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杨明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粱威,该单位秘书,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刘滨成,该单位党委副书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92号。法定代表人范忠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粱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刘凡一与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下称“第二燃料公司”)、被告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下称“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下称“燃料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凡一的委托代理人王晶、被告第二燃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铁、被告燃料有限公司、被告燃料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粱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1月,原告与被告第二燃料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使用面积212.74平方米房产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肆拾叁万伍仟元,被告第二燃料公司承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提供相关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第二燃料公司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第二燃料公司一直没有给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第二燃料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燃料总公司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被告第二燃料公司一直推脱至今。经查,被告燃料总公司是被告第二燃料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2006年,被告第二燃料公司与其他燃料分公司合并,成立了被告燃料有限公司,被告燃料有限公司整体承接了合并企业的资产、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二、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被告第二燃料公司辩称,原告购房事实清楚,应给原告办理相关事宜,但过户费用由原告个人承担。被告燃料有限公司和燃料总公司辩称,原告购房事实清楚,应由第二燃料公司给原告办理相关事宜,但过户费用由原告个人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及三被告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房产转让协议书,证明2000年1月28日,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与原告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将其自有的位于南岗区的房产以43.5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并且承诺办理过户时,提供有关手续。被告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对证据一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对证据一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对证据一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证据二、收据,证明双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的当天,原告将本案全部购房款43.5万元交付给了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被告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对证据二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对证据二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对证据二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证据三、买房申请及批复,证明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在出售房产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被告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出具了卖房申请,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批复同意了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的申请。被告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对证据三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对证据三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对证据三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证据四、证明,证明原告调取自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工商档案,其向工商局提供的证明,证实其公司的全部房屋,产权都归该公司所有,包括本案房产。被告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对证据四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对证据四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对证据四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证据五、证明,证明2002年,原告找到第二燃料公司,第二燃料公司承认原告购买本案房屋,称购房发票正在办理中。被告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对证据五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对证据五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对证据五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证据六、申请书,证明原告购买本案房产后,多次找到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并于2014年再次找到第二燃料公司,要求其办理本案房产的产权证。被告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对证据六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对证据六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对证据六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证据七、哈尔滨市单位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证明该份证据所体现的是本案房产拆迁之前的原始状态,是第二燃料公司所有的一个营业部。后经被告富华房地产公司开发,建成了本案房产。被告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对证据七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对证据七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对证据七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证据八、建设工程修建申请书,证明本案房产是经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及其他部门审批建设的。被告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对证据八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对证据八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对证据八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证据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本案房产是由被告富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取得了预售许可证。被告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对证据九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对证据九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对证据九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证据十、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证明被告富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是被告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现富华房地产公司已被吊销。被告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对证据十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对证据十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对证据十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证据十一、关于成立燃料有限公司的批复,证明经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报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审批,决定将第二燃料公司等多家公司合并成立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承接合并企业的资产、债务和人员。因此,本案中第二燃料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应连带承担。被告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对证据十一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燃料总公司对证据十一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对证据十一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三被告未有证据向法庭提供。评析证据,综合原、被告的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8日,原告刘凡一与被告第二燃料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第二燃料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被告燃料总公司的批准,将自有产权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使用面积212.74平方米房产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435000元,原告承担更名过户费用,被告第二燃料公司提供有关手续协助办理。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第二燃料公司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多年一直找被告第二燃料公司及燃料总公司要求给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至今没有办理。另查明,被告第二燃料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2006年,被告第二燃料公司与其他燃料分公司合并,成立了被告燃料有限公司,被告燃料公司整体承接了合并企业的资产、债务;现第二燃料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未被吊销及注销;被告燃料总公司是被告第二燃料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本院认为,原告刘凡一与被告第二燃料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刘凡一按协议约定交付了房款,且诉争房产已于2000年即交付给原告刘凡一占有使用,故原告刘凡一请求确认争议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第二燃料公司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被告第二燃料公司虽为独立法人单位未被吊销、注销,但其实际已被燃料有限公司合并,因此,合并后的燃料有限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燃料总公司应协助第二燃料公司履行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的所有权为原告刘凡一;二、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刘凡一办理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将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更名过户至原告刘凡一名下;三、哈尔滨燃料有限公司、哈尔滨燃料总公司协助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给原告刘凡一履行过户义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协助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第二燃料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哲 璐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