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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毕同春与周国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同春,周国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毕同春。被告:周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同春诉被告周国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同春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同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毕同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薛晓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