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毕同春与周国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同春,周国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毕同春。被告:周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同春诉被告周国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同春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同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毕同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薛晓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