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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少民初字第5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5033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胡立新、郭伟,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贾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