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少民初字第5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5033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胡立新、郭伟,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贾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