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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虎星与李良华、韦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050号申请执行人张虎星。被执行人李良华。被执行人韦金芳。申请执行人张虎星与被执行人李良华、韦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良华、韦金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虎星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人民币120000元,月利率千分之十);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人民币19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