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宋广震与陈重青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震,陈重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宋广震,男,生于1971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陈重青,男,生于1970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广震与被执行人陈重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工商、银行、房屋、车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已经被法院查封,但无法找到该车的下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难以在短时间内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刘天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