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4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刘荣强与朱贻卿、姜美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强,朱贻卿,姜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12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125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强,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朱贻卿,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姜美娟,女,1957年7月17日出生,住本市。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724号原告刘荣强与被告朱贻卿、姜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被告朱贻卿、姜美娟应归还原告刘荣强人民币132200元,该款自2015年6月起每月归还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若上述任一期未归还,原告刘荣强有权就未归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被告朱贻卿、姜美娟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元。由于被告朱贻卿、姜美娟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刘荣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贻卿、姜美娟给付上述欠款。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荣强与被执行人朱贻卿、姜美娟达成和解执行协议:除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朱贻卿银行存款人民币89000元外,申请执行人刘荣强同意被执行人朱贻卿、姜美娟余款人民币3247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由于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故本案不需继续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724号民事调解协议执行不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沈文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