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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农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与王志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王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负责人:于佰艳,主任。被执行人:王志兴,男,1966年1月6日生,地址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与王志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查明其暂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吉农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维民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