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3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246号原告许某某,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凌伟娥,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岚敏,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某某,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郑丽杭,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以其已与被告苏某某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蔡琳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徐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