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詹昌泽、郑春磊、黄燕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15818651-1。法定代表人李铭生,理事长。被执行人被告周超岳,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詹昌泽,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郑春磊,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燕芳,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108750.44元、返还代垫诉讼费、公告费148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5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文龙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王伟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赖佳璐